112年度補字第22號
原 告 金璉成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嚴功榮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80,57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171元。又原告前曾向本院
民事庭聲請調解而未能成立【本院111年度司暫調字第1078號】,原告於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提起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之規定,原告所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3,000元扣抵之,故本件原告僅應繳納所餘之裁判費70,1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