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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補字第 3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31號
受  裁定人
即  原  告  生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連傳 
訴訟代理人  王炳曜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昌容生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要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於法自有未合。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