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73號
原 告 大吉成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楊國志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5,227元(即原告所有之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需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