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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2號
原      告  王詠淳 
            王志榮 
上列二人共同



被      告  凱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鄧進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沈祐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