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60號
原 告 結進不鏽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敬于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永富鑫國際有限公司、和宜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利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6,002,242 元【計算式:27,906(斗六市○○段000 地號土地拍定之每平方公尺價格)× 15,387.44 (
上開土地被占用面積)+30,439(同段136 地號土地拍定之每平方公尺價格)× 8,101.46(上開土地被占用面積)=676,002,24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327,27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