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307號
原 告 外傘頂洲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沈淑鎭等人間請求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聲明請求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33316號
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2年3月7日製作之分配表
所載就被告沈淑鎭所分配之無
期間利息應由新臺幣(下同)1,439,587元剔除719,794元,更正為719,793元、無期間
違約金應由1,439,587元,剔除1,439,587元,更正為0元,亦即被告沈淑鎭應減少分配2,159,381元。依
前揭規定,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合計為2,159,381元【計算式:719,794元+1,439,587元=2,159,381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59,38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