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307號
原 告 外傘頂洲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被 告 沈淑鎭
被 告 陳許秀鳳
謝紀姈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2,384元。該項裁定已合法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
上開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答詢表等在卷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