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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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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3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7號
原      告  外傘頂洲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 
被      告  沈淑鎭 
訴訟代理人  蔡政憲 
被      告  陳許秀鳳
            謝紀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2,384元。該項裁定已合法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上開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答詢表等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