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307號
原 告 外傘頂洲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沈淑鎭等人間請求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3日繳納,並於112年11月29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
可憑。
三、抗告人
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