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3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御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陳聰進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9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