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404號
上 訴 人 冠川寶鑽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王百全等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04號確認
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79,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