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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4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弘石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森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和成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71,592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22日112年度訴字第415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自有上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718,7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59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黃偉銘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宛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