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5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與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林家珍(即陳武義之
遺產管理人)、江曹美容、戴笑間因塗銷
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 年1 月26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4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其次,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
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同法第119 條第1 項)。又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又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同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2 項)。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要有
上開缺漏,併命上訴人於
前揭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