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629號
上 訴 人 許兼昊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艾迪士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3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