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629號
原 告 艾迪士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被 告 陳國文
許木諒
許金平
陳黃白鶴
陳昭秀
陳鈺璇
陳言敏
陳麗珠
陳彥錞
張秋子
許連榮
許兼昊
陳淑霞(即陳練茂之繼承人)
陳秀菊(即陳練茂之繼承人)
陳秀卿(即陳練茂之繼承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
當事人欄中關於
被告許木諒之
住所「
住○○市○○路○○○路○段00號7樓」之記載,應更正為「
住○○市○○區○○○路○段00號7樓」。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