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720號
原 告 李元丞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玟坤等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
惟刑事判決就原告被害部分,只針對被告李玟坤、被告戴智軒為有罪判決,依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原告追加被告陳政輝、被告鍾紹甫、被告楊森源、被告陳冠豪為被告,請求連帶賠償,就
上開4人部分
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免徵
裁判費之範圍,原告追加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8,96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