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7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洋守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三源建設有限公司、鍾岳和間因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 年4 月12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000,5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