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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林荃詰

訴訟代理人  林麗瑜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欣湛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駿朋
訴訟代理人  陳亭方  律師
            湯光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本訴及反訴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欣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