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沈氏投資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林蔡素靜、孫樹萍、林玉鳳、林吉勛、宋明軒、王桂蓁、林桂珊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人對民國112 年5 月31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195,7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3,5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