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6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向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滄碧 
訴訟代理人  王素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0月5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院 蔡長海
彰化銀行北港分行
111年11月21日
309,250元
FR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