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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8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吳進田 
代  理  人  蘇志淵律師
複代理人    李佳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或到期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凱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鄧進得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斗六分行
112年5月30日
77,906元
CW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