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全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誠鴻實業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誠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證據保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5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
主文欄第一項中及理由欄第二項中關於「
臺灣建築發展協會」記載,均應更正為「臺灣建築發展學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