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全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林仲芽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弘岩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
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二、
按金錢
以外之請求,因其標的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
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
之虞者,
債權人得聲請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32 條)。其次,假處分之聲請,應表明
請求及其原因事實
;且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同法第533 條前段
、第525 條第1 項第2 款、第526 條第1 項、第284 條)。
所稱「請求」,係指
債權人已在或欲在
本案請求之標的而言
;所謂「原因事實」,即本案請求所由生之原因事實。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三、
本件聲請人雖聲請欲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處分,
惟究其對相對人有何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聲請人並未具體載明,亦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所主張之請求及假處分原因為真實,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