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全字第3號
聲 請 人 廖憲忠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劉鳳煌間聲請
假處分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向本院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繳納聲請假處分之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
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
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
之虞,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32條定有明文。依
聲請狀所載事由,
本件應
非假扣押,而係假處分,請更正,並為正確之聲請假處分之聲明。
三、釋明本件假處分請求之原因,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四、本件「假處分之原因」之釋明證據(如:相對人確實有廉價出售土地與
第三人之事實,而得即時調查之證據。)
五、坐落雲林縣○○市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87建號房屋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所有權人個人全部,
當事人資料均勿遮隱)
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