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吳晏輝
吳芸眞
吳美慧
吳岳勳
吳怡旻
吳榮豐
吳美樺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本院108年度全字第30號假處分事件(下稱本件假處分,
聲請狀誤繕為108年度執全字第108號本件假處分執行事件,逕予更正),因債權人受
本案敗訴判決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本件假處分裁定等語,並提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84號民事判決
暨確定證明書為證。
二、查本件假處分裁定,業經原債權人吳黃琴持向本院聲請108年度執全字第108號執行完畢。且經本件相對人共同承受原債權人吳黃琴之訴訟,取得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89號本案勝訴
確定判決後,並持以向本院聲請111年度司執字第5279號
強制執行事件,對聲請人本件假處分財產為終局執行完畢
,業經本院職權調閱
上開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本件假處分財產既已終局執行完畢,即不得再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況聲請人所提出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84號民事確定判決,亦
非就本件假處分裁定之本案訴訟所為之判決,無從據以聲請撤銷本件假處分裁定,故聲請人據以聲請撤銷本件假處分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