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李大成
被 告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程居威律師
李佑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二、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同年4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各1紙附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偉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