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金福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日照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合併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
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15年5月6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對第一審判決聲明上訴,
惟上開書狀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規定,其上訴不合程式,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