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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他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5號
受裁定人即
聲  請  人  王小珊  
            陳威全  


受裁定人即
相  對  人  鑫錸實業有限公司(原綠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詩婷

上列當事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一、二、三項中關於「聲請程序費用」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其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