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823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斗六
分公司
債 務 人 謝孟宗即冠欣農機行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23,30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4.59%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利率3.25%之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者,按利率3.25%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443,700元,及自113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4.59%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利率3.25%之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者,按利率3.25%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
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
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