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462號
代 理 人 陳正欽
黃欣怡
一、債務人蔡宗霖應向
債權人給付①新臺幣(下同)1,800,416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45%計算之利息,②3,920,582元,及其中3,871,143元自113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23%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對主債務人蔡宗霖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另一債務人黃欣怡負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
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
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