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652號
債 權 人 健譽有限公司營業所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王玉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
本件聲請人健譽有限公司營業所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7日、113年7月3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㈠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法定代理人之
聲請狀印文。㈡聲請人授予涂哲瑋
代理權之
委任狀。㈢聲請人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該通知已於113年6月12日、113年7月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