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81號
債 權 人 黃淳風即慧眼智能科技企業社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卓雅婷即祐昌物流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
本件聲請人黃淳風即慧眼智能科技企業社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13年1月24日、113年2月22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提出債務務人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聲請人
聲請狀印文,該通知已先後於113年1月26日、113年2月2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