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239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泓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
本件聲請人雍信金屬有限公司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13年6月3日、113年6月28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相對人泓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之最近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物省略)及
兩造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並更正請求數量及標的,該通知已分別於113年6月6日、113年7月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