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3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蘇俊源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651元,及自民國107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2%計算之利息,
暨自107年5月19日起至107年11月18日止,
按年息1.2%計算之
違約金,自107年11月19日起至108年2月18日止,按年息2.4%計算之違約金,按期計收違約金,
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
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
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