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494號
代 理 人 謝岳勳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75,000元,及其中353,231元自民國113年3月8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按年息2.17%計算之利息,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29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5,000元,及其中18,184元自113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
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
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