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652號
上列
異議人因
債權人欣訊捷實業有限公司
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
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二、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就
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
所載,於113年9月27日送達
正本予異議人本人,而自支付命令正本送達異議人
翌日起算20日,末日即為113年10月17日,
惟異議人遲至113年10月18日始具狀
聲明異議,顯已逾法定期間,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