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686號
代 理 人 塗文芳
謝靜宜
債 務 人 沈秉鋐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913,399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9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2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212,611元,及自112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9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425,941元,及自113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9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3月19日起至113年4月8日止,按上開利率10%,自113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106,478元,及自113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9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3月19日起至113年4月8日止,按上開利率10%,自113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
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
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