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800號
10樓、13樓及68號1、2樓、2樓之1、7樓、9樓
代 理 人 王中志
一、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周慶安間聲請
支付命令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5款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