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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1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142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蔡坤儒 
債  務  人  季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國禎 


債  務  人  彭憲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464,284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4.41%計算之利息,自113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39,012元,及自113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6%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406,459元,及自113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6%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361,236元,及自113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41%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1,444,981元,及自113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41%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八、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