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259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8,161元,及其中①8,628元部分自民國104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②8,266元部分自103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③1,267元部分自100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
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
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