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2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261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謝筱萱 


一、債務人謝筱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401元,及自民國104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腕筑發支付命令部分,該債務人已於民國105年6月14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故債務人徐腕筑已無當事人能力,是依前開規定,此部分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