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445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94,651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年息1.72%加碼0.195%)為1.915%,
暨自113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3.309%)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
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3.309%)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
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
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