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677號
債 權 人 力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吳有土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
本件聲請人力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13年8月5日、113年9月11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主
債務人涂坤成與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債權契約及交易明細、相對人就主債務人與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債權契約之
保證契約、釋明相對人
上開債務之連帶
保證人,該通知分別已於113年8月12日、113年9月1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