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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8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851號
聲  請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WULAN 吳蘭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第509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目前已行蹤不明且經雇主報案協尋,有內政部移民署民國113年8月16日移署資處字第11300980426號函附卷可查,認相對人現已因住所不明,而須公示送達,依前揭說明,聲請人本件主張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