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851號
聲 請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WULAN 吳蘭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督促程序,如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第509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惟查相對人目前已行蹤不明且經雇主報案協尋,有內政部移民署民國113年8月16日移署資處字第11300980426號函附卷可查,
堪認相對人現已因
住所不明,而須公示送達,依
前揭說明,聲請人本件主張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