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925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黃怡亭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22日發生送達聲請人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