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760號
代 理 人 呂承豐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4,405元,及其中109,578元自民國100年6月1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629,805元,及其中588,752元自100年6月1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0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400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500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計算以三期為限。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
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
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