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876號
代 理 人 方麗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8,965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21日起至111年8月20日止,
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自111年8月21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按年息2.22%計算之利息,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年息2.345%計算之利息,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按年息2.47%計算之利息,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年息2.595%計算之利息,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2%計算之利息,
暨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8月20日止,按年息0.1845%計算之
違約金,自111年8月21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年息0.222%計算之違約金,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年息0.2345%計算之違約金,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1年12月21日止,按年息0.247%計算之違約金,自111年12月22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按年息0.494%計算之違約金,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年息0.519%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544%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
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
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