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9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91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黃合成  
債  務  人  茗稜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古振昌  


債  務  人  鄧翠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151,469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8日起至113年3月24日止,年息2.925%計算之利息,自113年3月25日起至113年9月2日止,按年息3.05%計算之利息,自113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05%計算之利息,自113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1,131,113元,及自113年3月30日起至113年9月2日止,按年息3.4%計算之利息,自113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4%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1,300,000元,及自113年3月24日起至113年3月24日止,按年息2.825%計算之利息,自113年3月25日起至113年9月2日止,按年息2.95%計算之利息,自113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9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4,200,000元,及其中①840,000元部分自113年4月12日起至113年9月2日止,按年息3.2%計算之利息,自113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2%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②3,360,000元部分自113年3月12日起至113年3月24日止,按年息3.075%計算之利息,自113年3月25日起至113年9月2日止,按年息3.2%計算之利息,自113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2%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