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12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麥寮鄉農會
債 務 人 蔡育珊
陳聖和
陳裕仁
陳相庭
一、
債務人應於
繼承被
繼承人陳建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6,65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建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 | |
| | 違約金(起訖日如下):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本金改 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
| 自民國112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二之利率計算 | |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
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
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