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138號
代 理 人 杭立強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林鳳娥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
督促程序,如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經查相對人
住所設在雲林○○○○○○○○。是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依
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