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158號
代 理 人 洪繪茹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2,26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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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逾期在三個月內,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 按週年利率1.211%計算。
| 自113年7月23日起至113年8月22日止,以2,620元按週年利率1.211%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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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自113年8月23日起至113年9月22日止,以5,267元按週年利率1.211%計算。 |
| | | | | 自113年9月23日起至113年10月22日止,以7,940元按週年利率1.211%計算。 |
| | | | 2.以現欠本金餘額132,266元,自113年10月23日起至114年1月22日止,按週年利率1.211%計算。 3.以現欠本金餘額132,266元,自114年1月23日起至114年4月22日止,按週年利率2.422%計算。 4.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 |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
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
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